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漯河市友量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411100337152499B
法定代表人:唐想桂
地址: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东段尚达工业园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 年 7 月 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现场生产中,挤出工段废气处理设施上方集气罩没有风力,UV光氧催化设备48组灯光仅有2组灯光正常其余均损坏,未提供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更换台账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规定。
我单位于 2020年 7 月 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开管罚告字〔202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 2020 年 8月 3 日, 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报告表类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初犯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停止生产,立即整改 ;
2. 处以罚款贰万贰仟元 。(罚款数额大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漯河分行营业部
户 名: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590467785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单位环保部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