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411100777951470G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
地址:漯河市燕山路南段57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单位2021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生产中,环评与现状不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1 年 7月 2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开管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 2021 年 8月 3 日,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报告表类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的罚款。我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停止生产,立即整改 ;
2. 处以罚款叁仟贰佰元 。(罚款数额大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漯河分行营业部
户 名: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590467785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单位环保部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 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