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漯河叶秋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411100MA46MGT91M(1-1)
法定代表人:叶云富
地址:漯河市开发区后谢镇白坡村漯上路金沙河对面1号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0 年 4月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环评与现状不符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 2020年 4 月 2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开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 2020 年 4月 29 日, 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停止生产,立即整改 ;
2. 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数额大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漯河分行营业部
户 名: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590467785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
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