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召陵区佳源废品收购站
组织机构代码:92411104MA43R65U8C
法定代表人:孙长发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郭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0 年 5 月 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没有环评手续,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露天存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5 月 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开环罚告字〔202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 2020 年 5月 12 日, 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报告表类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立即停止生产 ;
2. 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罚款数额大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漯河分行营业部
户 名: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590467785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
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