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漯河益图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411100349497611Y
法定代表人:万红耀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后谢乡牛赵村路西123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危废暂存间建设不规范,危废、固废混放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危废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
我单位于 2020年 11 月 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开管罚告字〔2020〕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 2020 年 11月 17日, 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类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危废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停止生产,立即整改 ;
2. .处以罚款拾伍万元整 。(罚款数额大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漯河分行营业部
户 名: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25590467785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单位环保部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