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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漯开管罚决字〔2020〕15号)

    2020/11/23 15:27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漯河市罗弗文具制造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411100779402483T

法定代表人:闫景辉

地址:漯河高新区民营工业园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新增4台包装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规定。

我单位于2020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开管罚告字2020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至2020年11月23日,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报告表类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停止生产,立即整改

2.处以罚款叁仟玖佰零伍元。(罚款数额大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漯河分行营业部

 名: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25590467785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单位环保部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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